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3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牛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1民初317号原告牛某,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被告陈某,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鸡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牛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李素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