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20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涛,系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金生,系铜川市王益区青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铜川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铜川华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白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