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喜玲与黄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玲,黄秋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574号原告刘喜玲,女,汉族,1960年11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建超,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华,男,汉族,1984年8月12日生。原告刘喜玲诉被告黄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4月28日,原告刘喜玲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秋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玲撤回对被告黄秋华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明宇审 判 员 冯 涛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