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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诸百青、余姚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诸百青,余姚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902号原告: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兰江西路292号。法定代表人:吴志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四海,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迪,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百青。被告:余姚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镇北路87弄2号。法定代表人:谢桂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诸百青、余姚市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姚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洪露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高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