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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林富彰与苏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富彰,苏桂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438号原告林富彰。被告苏桂森。原告林富彰诉被告苏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富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富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富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5元,减半收取1997.5元,由原告林富彰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