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林富彰与苏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富彰,苏桂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438号原告林富彰。被告苏桂森。原告林富彰诉被告苏桂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富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富彰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富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5元,减半收取1997.5元,由原告林富彰负担。审判员 梁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