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江勇与黄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勇,黄亦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2民初274号原告:江勇,男,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被告:黄亦生,男,汉族,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连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勇诉被告黄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损害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自愿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1900元由原告江勇负担。审判员 陈 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建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