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5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与于奇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于奇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1980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335号。负责人张洪太,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时庆,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养鹿分理处主任,住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路七巷1号2单元12-2。特别授权。被告于奇礼,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养鹿镇双寨村8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5612067912。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与被告于奇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以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行撤回对被告于奇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00元,减半收取51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覃仕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