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东执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康宝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宝平,孙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东执字第00469号申请执行人康宝平被执行人孙玉芹本院在执行康宝平申请执行孙玉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玉芹找不到,无法进入室内对以关闭的自来水阀门进行维修及开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5)抚东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出现后,立即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不用缴纳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翠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