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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连元与山东济南丰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连元,山东济南丰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969号原告赵连元,男,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何娟、王宁,均系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济南丰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郑焕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元与被告山东济南丰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元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连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连元负担。审判员  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