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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恢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天诚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天诚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恢38号申请执行人: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法定代表人:陈益庆,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天诚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童若依,系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民初字第1066号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天诚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2月14日裁定终结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尚有的财产进行拍卖,无人竞拍至流拍,后变卖成交。申请执行人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得执行款为26150213.91元。被执行人宁波天诚运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还尚欠申请执行人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242445.09元及相应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恢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文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