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马芸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芸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928号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素景(特别授权),山东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斌(特别授权)。被告:马芸芸。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芸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鱼台通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