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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淑芸与胡建兰、深圳市中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正耀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魏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芸,魏国林,胡建兰,深圳市正耀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476号原告:李淑芸,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香港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礼伟,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国林,男,汉族,1975年12月18日出生。被告:胡建兰,女,汉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被告:深圳市正耀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15A05-03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81379542。法定代表人:魏香生。被告:深圳市中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太平洋商贸大厦15A05-1,组织机构代码:568519091。法定代表人:胡建红。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了上述原告李淑芸诉被告魏国林、胡建兰、深圳市正耀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人民币43200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费,亦未依法办理缓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胡 劭审判员 马占举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殷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