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晓江与被告杨正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江,杨正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02民初120号原告李晓江,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委托代理人杨小泉,云南盛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正斌,男,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原告李晓江与被告杨正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施金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小泉。被告杨正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江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2013年10月到期,但被告逾期未还。2015年2月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承诺书,承诺由原告直接向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坝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坝胡村委会)领取被告的工程款150000元。后该款项坝胡村委会一直未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法庭当庭询问原告,是否要求追加坝胡村委会为本案当事人,并由坝胡村委会直接支付150000元给原告,原告明确表示不追加当事人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杨正斌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正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晓江借款本金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650元,诉讼保全费1285元,由被告杨正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施金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振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