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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执民字第1002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与王建军、傅云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王建军,傅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002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负责人杨继魁,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傅云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王建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萧山建材商贸城14-8号,建筑面积为185.7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3月29日,竞买人周峰以888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建军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萧山建材商贸城14-8号,建筑面积为185.7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内容详见沪信衡估(2015)第H11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周峰(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周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周峰应持本裁定即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