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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17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洲支行与王雪峰、牛燕霞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洲支行,王雪峰,牛燕霞,王霞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1761号之二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洲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144941088Y),住所地:宁海县桑洲镇桑洲村老街1号。负责人:夏国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小杰,浙江海浩(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雪峰,农民。被告:牛燕霞,农民。被告:王霞萌,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17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王霞萌的收入110000元。现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洲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王霞萌收入的冻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霞萌收入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