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周杨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周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郑海妮,董事长。被执行人:周杨宇,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杨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45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