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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梅与新疆汇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玉全、刘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新疆汇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玉全,刘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010号原告:李梅。委托代理人:陈昌军,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文东,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汇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北东路368号国奥公馆5栋1层。法定代表人:章玉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新市区河北东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刘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章玉全。被告:刘亦。本院审理原告李梅与被告新疆汇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英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玉全、刘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刘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