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行赔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桂永强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永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6)津0102行赔初15号原告桂永强。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93号。代表人马忠勇,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孙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董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法制员。原告桂永强诉被告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卫国道大队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永强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利鹏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