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执5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吴立栋与茅国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立栋,茅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5659号申请执行人吴立栋,男,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茅国梅,女,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关于原告吴立栋诉被告茅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立栋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茅国梅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从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均未执行到位,经向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股票及车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093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晓春审判员 XX敏审判员 庄海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