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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31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学海、金伟琴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学海,金伟琴,陈梅香,季令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3191号之二原告: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组织代码证:68665823-6法定代表人:陈文君。委托代理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海。被告:金伟琴。被告:陈梅香。被告:季令平。原告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学海、金伟琴、陈梅香、季令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蒋勤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案件受理费7492元,减半收取3746元,财产保全费5000,以上合计8746由原告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勤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舒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