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全立与赵天恩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立,赵天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赵全立,男,1962年7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天恩,男,1955年2月2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赵全立申请执行赵天恩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1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赵天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赵天恩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天恩与董淑范在宝丰县县共同拥有住房一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天恩与董淑范共有的住房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帝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