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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丁亮亮与佛山乐华骏成建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亮亮,佛山乐华骏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286号原告丁亮亮。被告佛山乐华骏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季华西路168号瓷海国际陶瓷交易中心C区第一座401号。法定代表人许哄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亮亮与被告佛山乐华骏成建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