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行审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402行审125号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综合办公大楼。组织机构代码:55963923-5。法定代表人侯红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书亚,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组织机构代码:77219253-2。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人社监理字(2015)7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支付工资共计28532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6日作出平人社监理字(2015)7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015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理:在10日内全额支付你单位平顶山市东鼎花园4、5号楼工地拖欠的38名农民工工资共计285329元,其中肖景宏13600元、张全银20400元、常清岭8200元、常青江8200元、刘瑞祥8200元、任明岗6667元、任正狮6667元、陈文安6667元、任会生6667元、王银远6667元、杨红才6667元、腾心得6667元、王生远6667元、原天河6667元、XX10000元、刘强19700元、元刘明3846元、宋新涛3846元、宋伦川38**元、宋占民3846元、李三德3846元、陈怀春3846元、赵庆峰850元、田海成850元、王修征850元、段永福5000元、周时春5000元、蒋传义5000元、苗香莲5000元、翁金河5000元、胡传国10888元、胡传地10888元、胡富成10888元、胡富民10888元、黄久亮10888元、林昌胜10888元、杜东方10888元、胡富明10888元。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平人社监理字(2015)7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农民工工资数额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平人社监理字(2015)7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建新审 判 员 孙新平代理审判员 张 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子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