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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860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翔鹰货运有限公司与重庆增益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翔鹰货运有限公司,重庆增益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8601执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翔鹰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货运街11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653-7。法定代表人向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劲、徐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增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组团标准分区Ga19/0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张斌,系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重庆翔鹰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增益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增益物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翔鹰货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评议,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渝8601执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刚审判员 谭洪亮审判员 李前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