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02民初11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余海涛与张卉、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海涛,张卉,张玉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民初1160号之二原告余海涛,男,1969年8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张卉,女,199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被告张玉凤,女,193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涛与被告张卉、张玉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忠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明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