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3刑更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汤献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献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525号罪犯汤献甫,别名:老虎,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被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3月被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再因犯出售假币罪,于2000年8月被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1月24日被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6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七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仙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连带退赔责任人民币43058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4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其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汤献甫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汤献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11月起至2015年12月)内累计获达标分21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连带赔偿款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献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献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23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