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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肖喜和诉被告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喜和,方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999号原告:肖喜和,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樊万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辉,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肖喜和诉被告方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广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喜和及其委托代理人樊万峰、被告方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方辉向原告购买烟花爆竹。截止2014年3月1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37680元。被告于2014年3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于2014年3月15日、2015年3月13日分别支付5000元、14000元,尚欠原告18680元,至今未付。请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680元及利息373.6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庭审中辩称:原告起诉的利息不合理,原告销售的鞭炮有不合格的瑕疵品,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尚欠被告岳父母1万元应冲抵。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方辉从原告肖喜和处购买烟花爆竹,截止2014年3月12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768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偿还货款190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18680元。原告索要余欠货款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方辉欠原告肖喜和货款18680元事实清楚,有被告方辉出具的欠条在卷予以佐证,故对原告肖喜和要求被告方辉偿还欠款186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欠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及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欠其岳父母货款1万元,因与本案无关联性,其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被告辩称原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未能提供证据,其抗辩的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欠原告肖喜和货款1868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广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 斐附本案适用有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二、《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