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2016年2月28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讯发路3号一渔具店内售卖盗版光盘,2016年2月28日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扣押盗版光盘583张。上述583张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另查明,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在店内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台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查扣的光盘系非法出版物的鉴定(认定)书,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版光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非法光盘,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光盘五百八十三张,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马可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季飞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