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856号原告蔺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审理原告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蔺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占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