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民初4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4856号原告蔺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审理原告蔺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诉前调解后,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蔺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蔺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春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占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