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991号原告吴某,男。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姜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