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敬改与邯郸市邯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改,邯郸市邯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417号原告李敬改。被告邯郸市邯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223号。法定代表人聂铭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春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敬改诉被告邯郸市邯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敬改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敬改在诉讼中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敬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6元,由原告李敬改负担1668元。审 判 长 张大为审 判 员 王 京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永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