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与白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白金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59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齐山大道风景区西侧。负责人:李长江,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惠,该公司员工。被告:白金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诉被告白金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