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91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598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法定代表人许朝晖,该单位执行董事。被告王丽华,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云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