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乔善贵与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善贵,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242号原告乔善贵。委托代理人卫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肥城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6年4月18日本院告知原告乔善贵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予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1元,由原告乔善贵负担。审 判 长 李彦勇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郑洪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