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真莎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真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1刑初75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真莎,男,生于1988年10月7日。被告人黄真莎于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诉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真莎犯抢劫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车晓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潘后祥、人民陪审员陈雪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真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黄真莎携带长刀和口罩,窜至广汉市南兴镇塔子村4组黄某甲家中,发现黄某甲独自在家,便持刀对其进行威胁,并抓伤黄某甲脸部,割伤其左手小指,抢走衣柜抽屉中的3900元现金和黄某甲左手手腕上的一只黄金手镯(重约29.21克)。得手后,被告人黄真莎将黄金手镯变卖,得款5200元,并挥霍殆尽。经广汉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抢的黄金手镯现价值人民币7769元。被告人黄真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真莎系被抓获归案,无自动投案情节。3、被告人黄真莎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真莎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4、被告人黄真莎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证实被告人黄真莎指认抢劫现场、丢弃作案工具现场、作案时所穿上衣进行辨认的相关情况。5、被害人黄某甲、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黄某乙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证实上列人员对被告人黄真莎及其作案时所穿衣物进行辨认的相关情况。6、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清单及照片,证实广汉市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黄真莎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并拍照,在其寝室衣柜内发现了作案时所穿的一件橙色棉衣,并依法扣押。7、病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黄某甲因颈部被抓伤、左小指被割伤,在广汉市南兴镇中心卫生院就医。8、广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抢的黄金手镯现价值人民币7769元,并已将该结论依法告知黄真莎、黄某甲。9、打捞笔录,打捞情况说明、打捞刀具视频,证实广汉市公安局民警对黄真莎丢弃刀具的所在鱼塘进行打捞,但未打捞到刀具。10、审讯被告人黄真莎的视频光碟、指认现场等视频材料,证实被告人黄真莎依法接受讯问及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11、被告人黄真莎的供述,主要内容是:我在抢劫的前一天踩点后,于作案当天使用刀具入室抢劫黄某甲3900元现金及黄金手镯一只的事实经过。抢劫之后我就回到家里将作案穿的衣服挂在衣柜里,当天晚上,我便到家住新都区新繁镇的堂哥家中去躲起来了。黄金手镯被我于2016年1月14日上午在成都武侯区金花镇以5200元卖给一个金铺老板,其中一部分钱用于偿还借款,剩下的钱都被我消费了。112、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主要内容是:自己一个人在家时,被告人黄真莎持刀入室威胁我交出钱财,后被抢现金3900元及黄金手镯一只。我在与黄真莎扭打过程中被抓伤脖子及小手指被刀割伤的事实,与被告人黄真莎的供述内容基本一致。13、证人黄某丙(黄某甲的父亲)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1月11日15时许,我做完农活快到家时就听见黄某甲在吼有人抢劫,我便马上跑去喊黄某甲的姐姐刘某某来给黄某甲开门,因为她被反锁在寝室里了。黄某甲出来后我看见她手指被刀划伤了,我便想起在回家路上看见一名可疑男子在往田边小路跑,我和徐伟便去追那名男子,最后没有追到。14、证人刘某某(黄某甲的姐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1月11日14时30分许,我在家里听见黄某甲的父亲喊我把钥匙拿去给黄某甲开门,黄某甲的父亲当时在喊有贼,我便马上拿钥匙将黄某甲的寝室门打开,打开后黄某甲就抱着我哭并讲述了她被人用刀威胁抢劫的经过,之后她便报警了。15、证人喻某某(金六福聚宝的老板)的证言,主要内容是:证实2016年1月11日至1月17日期间,在我店里收购的黄金首饰都会在当天便熔炼掉,重新做出新的饰品出售。因为每天店里都有很多人来买卖黄金首饰,所以记不清楚是否有一个小伙子来卖过一只黄金手镯。1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证实我在案发前一天及当天均看见一个可疑男子从我家门前路过,因为他不是本村的人,所以我多注意了他一下。这名男子脸比较大,头发有点卷,矮胖,脑壳比较大,上身穿橘黄色棉衣类衣服,下身穿的深色裤子,鞋子未注意,两天都穿同样的衣服。案发当天,我也看见他从我家门口过,只有他一人,过了一会儿我就听到邻居说黄某甲家中遭抢了,听他们的描述我就在想应该是那名男子作案。1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在2016年1月11日下午两点左右,我看见过一名可疑男子从我家门口往我家后面走,走路时还东看西看的。这名男子头较大,上身穿一件橘黄色羽绒服,衣服袖子有蓝色条纹。在看见这名男子半小时后,我就听说黄某甲家中被抢了。后来听黄某甲的父亲描述抢劫那个人与我看见那名男子的体貌特征相符。18、证人曾某某(黄真莎的母亲)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与黄真莎的关系不好,他的事情自己并不清楚。黄真莎只有两件外套换着穿,一件是现在穿的朱红色羽绒服不带帽子,另外一件是挂在他衣柜里的橘红色羽绒服带帽子。19、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黄真莎的房东,他欠我半年房租和电费1500元,因为他上班的鞋厂效益不好经常拿不到工资,所以他私下还借了我4300元用于他日常开销。2016年1月14号左右,一名自称黄真莎堂哥的男子到我家里,替黄真莎还了3000元,钱现在已经用于日常开支了。20、证人黄某乙的证言:主要内容是:2016年1月10多号18时许,黄真莎用一个陌生号码给我打电话说来新繁镇找我耍几天,来找我当天他穿了一件猪血红的羽绒服,裤子没注意,鞋子穿的黄色皮鞋。第三天,我们一起乘车到成都,黄真莎便交给我一只黄金手镯让我变卖,说手镯是他前女友留给他的,因为卖手镯的地方离他租房子的地方很近,他说怕房东看见,所以让我去帮他卖。手镯卖了5200元,其中的3000元还给了他的房东,给了我500元,另外在成都花费了一部分。后来听说他入室抢劫,还带了一把刀,刀的特征与我在2015年5、6月份看见黄真莎砍木头的刀的特征相符合:40多厘米,深色刀把,银白色刀身,刀背上还有锯齿状。被告人黄真莎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出示的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也无证据向本院出示。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黄真莎身穿橘色(腰部白色及蓝色相间条纹)衣服、携带长刀和口罩,窜至广汉市南兴镇塔子村4组黄某甲家,翻越院墙进入院内后推门进入客厅,发现黄某甲独自在卧室,便将口罩及衣服帽子戴上,持刀对其进行威胁,让黄某甲交出钱财。黄某甲趁被告人黄真莎不备上前去抢黄真莎手中的刀,两人在扭打过程中,黄真莎将黄某甲的脖子掐住并抓伤,致其左手小指被刀割伤。后见黄某甲无力反抗后,黄真莎用刀撬开衣柜抽屉抢走3900元现金和黄某甲左手手腕上的一只黄金手镯(重约29.21克)。尔后,被告人黄真莎将黄某甲反锁在室内,自己逃离现场,黄某甲随即呼救、报警。被告人黄真莎于2016年1月14日将黄金手镯变卖,得款5200元,并挥霍殆尽。经广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抢的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7769元。另查明:被告人黄真莎在作案后将作案刀具扔进广汉市南兴镇塔子村1组一鱼塘内,经过公安民警打捞,未打捞发现作案刀具;所戴口罩扔进高铁旁边的小沟渠中已被水冲走;所穿的橘色衣服已随案移交。案发后,广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经过侦查后决定将被告人黄真莎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6年1月21日12时许,民警在黄真莎家中将其找到并传唤至彭州市公安局濛阳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黄真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人黄真莎入户抢劫他人财物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被告人黄真莎以入户持刀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黄真莎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被告人黄真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黄真莎提出自己有坦白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扣押的橘色衣服一件系被告人黄真莎犯罪所用之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抢劫所得财物应当予以退赔。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真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至2027年1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二、对随案移送的橘色sregal牌衣服一件予以没收,被告人黄真莎应退赔被害人黄某甲被抢现金及黄金手镯折价款合计116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车晓莉审 判 员 潘后祥人民陪审员 陈雪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