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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罗洪锦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761号罪犯罗洪锦,男,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云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洪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罗洪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罗洪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洪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2015年8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洪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属涉毒犯罪,且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结合其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调整为十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洪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