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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钱立城与赵深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立城,赵深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229号原告:钱立城,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何杰政,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洋,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深远,男,住安庆市太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立城诉被告赵深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钱立城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立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钱立城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俞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檀小艳(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