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玉欢、姜立国等与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欢,姜立国,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224民初2247号原告:王玉欢。原告:姜立国,1984年4月21日出。被告: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小亮,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4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唐滦南(2014)曼城字第2014-246号。涉案房产位于曼城小区125栋1单元1302室,建筑面积为103.05平方米,单价为3680元/平方米,总价款为379224元。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滦南分中心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90000元,贷款本息于2015年9月23日全部提前还清。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玉欢、姜立国与被告滦南众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解除于2014年5月26日签订的唐滦南(2014)曼城字第2014-24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原、被告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赛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