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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美华与叶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华,叶义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18号原告:周美华,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叶义胜,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华与被告叶义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义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美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周美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观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周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