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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中首特钢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台州高韵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中首特钢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台州高韵机械有限公司,台州中首特钢物资销售有限公司,台州高韵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台州中首特钢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三山港区(五星物流内),组织机构代码:67841826-7。法定代表人:庄琦峰。被执行人台州高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楚门镇龙王村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7292816-2。法定代表人:吴兴发。申请执行人台州中首特钢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高韵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3月18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03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中首特钢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责令台州高韵机械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货款20854.2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金融系统、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台州高韵机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台州中首特钢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台州高韵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2执11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