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刑更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刑更359号罪犯王坤,原。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2014年8月22日,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开刑初字第0070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坤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7年6月10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苏彭狱假建字第13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夜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出具了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报告,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审判员 胡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