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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金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磊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丛刑初字第0022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磊,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馆陶县,捕前住。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丛检公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郭聪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金磊在邯郸市人民路金山宾馆北楼129房间设立代办点,以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扩大生产规模为由,并以期限三个月,月息5分高额利润为诱饵,向多名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借款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565.5442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金磊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磊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李金磊在邯郸市人民路金山宾馆北楼129房间设立代办点,以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扩大生产规模为由,并以期限三个月,月息5分高额利润为诱饵,向多名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借款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2565.544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移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邯郸市长城会计师事务所邯长会专审字(2015)第083号审计报告显示,被告人李金磊转给李某、胡某资金2565.5442万元。2、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显示,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为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于2008年9月24日,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为铁矿石销售。3、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与集资参与人签属的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扩建借款收据、身份证复印件显示,2014年3月份至6月份期间,被告人李金磊以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的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借款协议,并出具借款协议和收据。4、银行转账凭证显示,被告人李金磊转给李某、共计2565.5442万元。5、证人李某证明,2013年9月份,其通过曹瑞林介绍认识了胡某,其找胡某借钱,胡某起草定制了协议书及收据,以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借款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胡某将吸收来的存款转到其名下,其将吸收来的钱都投资到西羊路岗铁矿扩建上了。6、证人胡某证明,其通过曹润林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扩建铁矿需要资金,其和李某协商向公众吸收存款。自2013年11月份起,以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扩建的名义吸收公众存款,并向投资人出具扩建协议书及票据,利息5分。后在邯郸市金山宾馆设了个集资点,负责人是李金磊,让她作为集资点负责人向公众吸收存款。7、证人何某证明,2014年5月份,高改云给其说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扩建需要用钱,月息5分,期限三个月。其到金山宾馆咨询情况,李金磊给其说该矿效益挺好,投资有保障,后其交了17000元,李金磊给其出具了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扩建借款协议书及借款收据。后给了其10000元,损失7000元。8、证人路某证明,2014年6月中旬,任淑珍给其说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扩建需要用钱,月息5分,期限三个月。其到金山宾馆咨询情况后交了40000元,李金磊让会计给其出具了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扩建借款协议书及借款收据。9、证人刘某证明,2014年4月份的一天,其听说武安市羊路岗铁矿扩建项目正在集资,李金磊是这个项目的代理。后其到邯郸市金山宾馆咨询李金磊得知在羊路岗铁矿集资能挣钱,李金磊给了其一个叫李某的银行账号,其给对方账号打了85000元,李金磊给其出具了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扩建借款协议书和收据。10、证人申某证明,2014年4月份的一天,李金磊给其说她代理武安市羊路岗铁矿扩建项目正在集资。后其到邯郸市金山宾馆李金磊办公室,李金磊给了其一个叫李某的银行账号,其给对方账号打了28000元,李金磊给其出具了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扩建借款协议书和收据。证人朱墨雪、崔爱香、岳考兰、曹萍等八十余人证明向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投资的经过,并证明在武安市西羊路岗铁在矿邯郸市丛台区金山宾馆集资点的负责人是被告人李金磊。11、被告人李金磊供述,2014年2月份,胡光辉给其说武安石洞乡赵庄西村羊路岗铁矿想扩大规模,让其帮忙融资,约定每月给其3000元工资,年底再给其1万元的红利。2014年4月份,胡光辉在本市金山宾馆北二楼129房间租了一间办公室,其负责给客户签订合同,并带投资人到该矿参观,先后吸收公众存款2500余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华人民陪审员 苑 磊人民陪审员 豆新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 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