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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绿化一队与北京大容恒昌经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绿化一队,北京大容恒昌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城区绿化一队,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黄寺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黄耀,队长。委托代理人马思思,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雪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大容恒昌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277号D三区36号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宝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卫兵,北京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绿化一队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7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绿化一队之委托代理人马思思、张雪梅,被上诉人北京大容恒昌经贸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卫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应对本案事实作进一步查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77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金龙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邵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