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董某、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董某,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马某甲。关于张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梁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济民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某、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张某申请执行董某、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刘海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