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5初字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朱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初字651号原告:罗某,十堰市机电电子工业局退休员工。委托代理人:彭天,系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曾繁境,系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健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