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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初字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朱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初字651号原告:罗某,十堰市机电电子工业局退休员工。委托代理人:彭天,系北京市仁人德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曾繁境,系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 健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