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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庄锡根与庄建平、宋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锡根,庄建平,宋琴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东孝商初字第434号原告:庄锡根。委托代理人:戴海军,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庄建平。被告:宋琴青。原告庄锡根诉被告庄建平、宋琴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锡根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建平、宋琴青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庄锡根基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24300元(从2011年8月11日计算至2016年2月10日止),两项合计543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经审理本院认定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庄建平、宋琴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庄锡根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2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8元,由被告庄建平、宋琴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俊慧代理审判员  张雪敏人民陪审员  刘权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庄如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