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5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朱大平、王艳与被告严凤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大平,王艳,严凤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697号原告朱大平,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原告王艳,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被告严凤琴,女,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大平、王艳与被告严凤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大平、王艳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严凤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大平、王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大平、王艳负担。审判员  杨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