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0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彭涛借款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彭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90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1171390-4。负责人:万瑞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涛,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被告彭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需要向被告彭涛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姚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