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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展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16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现住宝安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0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承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机动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西环路北往南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黄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299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宝安区沙井人民医院抽血检验,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14mg/100ml。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2)物证、书证:被告人人口信息、粤B×××××车辆信息、被告人驾驶证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等;(3)鉴定意见:粤中一鉴[2016]毒鉴字第1026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警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奚  少  君人民陪审员 刘  水  英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子  文书 记 员 刘惠敏(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2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