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枣刑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陈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枣刑执字第423号罪犯陈新(又名“陈培民”、“大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止2021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3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陈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6年2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陈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四��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公众号“”